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觉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监护人:白宪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桂忠,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香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白觉晨与被告陆香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白觉晨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觉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保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