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觉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监护人:白宪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桂忠,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香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白觉晨与被告陆香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白觉晨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觉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保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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