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
被告:闫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昊诉被告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