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德令哈市。 被告:赵强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德令哈市。 被告:鲍存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文孝诉被告赵强年、鲍存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孝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文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2元减半收取,即61元由原告赵文孝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春业 人民陪审员 郑明寿 人民陪审员 吴宇凤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