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德县鼎盛瓷砖经销部。
经营者:王伟,系该经销部经理。
被告:李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隆德县鼎盛瓷砖经销部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隆德县鼎盛瓷砖经销部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已支付原告所有货款。故原告隆德县鼎盛瓷砖经销部提出对被告杨立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德县鼎盛瓷砖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隆德县鼎盛瓷砖经销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