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齐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丰县长丰电动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UQ3444J。
法定代表人:刘笑,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
被告: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原名: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0041805C。
法定代表人:贾雨,职务:公司董事。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西贺村徐海公路北侧。
审理经过 原告张齐国与被告丰县长丰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齐国以双方自行协商一致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齐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齐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张齐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吉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