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景瑞街88号。

负责人:熊潮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燕,刘君。

被告:周柏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贝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告周柏村、贝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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