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景瑞街88号。
负责人:熊潮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燕,刘君。
被告:周柏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贝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告周柏村、贝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