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正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湘0104刑初7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正新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4个并余33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正新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正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