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王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曦与被告王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