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000661931902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自新巷1号。
负责人王发启,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海南州莫热牧场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200MA7561A468,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江西沟乡二郎剑景区民俗风情小镇18栋16-18号。
法定代表人季明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明德诉被告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季明德以被告已撤销对海南州莫热牧场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明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季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明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静华
审判员 管 宁
审判员 王梦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惠
书记员 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