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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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黄彬,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开龙(曾用名胡英单),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黎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亚帮,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黎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智健(曾用名符怕扫),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黎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韩体育、书记员王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为砍树卖钱,2019年6月初,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向东方市红泉农场居民王某购买了位于红泉农场长田水库西面的一片桉树林用于砍伐。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该片桉树并出售。经鉴定,被伐桉树95株(无幼树),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1.1663立方米。
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于2019年8月
14日向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核实红泉农场长田水库西面林木砍伐是否经林业部门批准采伐许可的复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业务凭单》、《人口信息查询》等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符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伐林木现场位置测量图》《被伐林木地径检尺记录及其材积计算表》;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6.《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对犯罪事实和构成滥伐林木罪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为牟取私利,2019年6月初,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向东方市红泉农场居民王某购买了位于红泉农场长田水库西面的一片桉树林用于砍伐。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该片桉树并出售。经鉴定,被伐桉树95株(无幼树),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1.1663立方米。
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于2019年8月14日向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及符智健亲属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92元。
另查明,被告人符智健因犯盗伐林木罪曾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3日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9007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符智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核实红泉农场长田水库西面林木砍伐是否经林业部门批准采伐许可的复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业务凭单》、《人口信息查询》等物证、书证;证人王某、符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伐林木现场位置测量图》《被伐林木地径检尺记录及其材积计算表》;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认罪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1.166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四人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智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三人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亦建议对其三人宣告缓刑,可以宣告缓刑。侦查机关扣押的琼01-L00**惠利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所有人为符某,应予发还。
根据被告人黄彬、胡开龙、符亚帮、符智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黄彬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开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胡开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符亚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符亚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符智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
五、被告人符智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六、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的琼01-L00**惠利牌农用四轮拖拉机由扣押机关发还符某。
七、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油锯1把、山刀2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