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新远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81号(杭州南方机电市场C2-1088室)。

法定代表人:倪长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万贵、费张妮,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伟创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村山西坝。

法定代表人:吴年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昊阳、葛海祥,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新远东电气有限公司与伟创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9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807.45元(以79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米万贵、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昊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到庭答辩称,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被告认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同意支付。同时被告认为从原告处采购的电缆有质量问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为32482元和74000元的电缆,原告向被告分别出具两份《杭州新远东电气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合同)》,约定了电缆的型号、单价等,还约定如有质量异议,十五日内提出。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并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049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20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询证函》,双方确认截止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104900元,该对账函有被告经办人签名并备注“发票已收”。后被告仅支付货款25000元,尚欠原告799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欠款的事实成立,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9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于质量的异议期做出了约定,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在限期之内主张过权利,现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虽对付款利息未做约定,但原告自起诉之日主张权利,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告按照LPR的1.5倍主张过高,本院调整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伟创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新远东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900元;

二、被告伟创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新远东电气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1元(上述利息自2021年1月8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新远东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4元,保全费847元,合计1781元,由原告杭州新远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伟创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负担174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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