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广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政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广金与被告李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政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4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政超以供应婚宴、会所为名从原告处购买烟酒,并承诺婚宴结束立即将所购烟酒款结清,从2020年6月14日至6月20日期间分三次从原告处购买烟酒共价值42900元,仅支付宝支付9995元外,剩余3240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讨欠款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诉讼请求,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政超缺席无辩称、质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4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李政超以供应婚宴、会所为名,分三次从原告处购买烟酒共价值424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李政超仅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支付9995元,剩余32405元未向原告进行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支付货款且出具欠条对欠付货款金额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政超支付原告陈广金货款3240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李政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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