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定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赵汝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杜定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汝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5000元及诉讼费1275元,并承担执行费4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汝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随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维强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陈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