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凌源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凌源市。
被告:陈小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凌源。
被告:凌源市朝阳街小学,地址:凌源市朝阳路东段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权,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凌源市朝阳街小学副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陈小娜、凌源市朝阳街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娜、被告凌源市朝阳街小学委托代理人王淑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等费用40060元(以司法鉴定数额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8日,崔某(朝阳街小学五年五班学生)课间期间在操场上,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陈小娜之子(朝阳街小学六年四班学生),故意从身后将其推到,致其摔伤,将一颗门牙摔断,嘴唇磕破,流血,经医生诊断:上门牙折一颗、牙神经坏死,摔后,崔某牙龈肿痛不敢进食,只能喝点稀粥,不仅影响了孩子的正常饮食和身心健康,还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成长发育和心理健康,因失去了一颗门牙,也严重影响了美观,虽已治疗数月,门牙现已暂时堵上,但摔断毁损门牙,以后牙齿变黑脱落,还需后续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态度蛮横,双方调解赔偿无法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小娜答辩称:我儿子张焜,是朝阳街小学的学生,2019年2019年11月28日接到学生班主任电话,班主任说孩子下课期间不小心把五年级撞倒,班主任说以前不认识,是不故意的,之后我带孩子去凌源市中心医院检查,崔某说头痛,拍了片子说是正常的,之后拍了牙片,医院一女大夫说没伤到压根,回去养伤,孩子父亲要求去别的医院看病,去了凌源市分局医院,重新拍了片子,分局医院检查结果是没有伤到神经,回去养伤,大夫说半个月复查,对方没找我去医院检查,期间所有检查费用都是我出的,有交费记录。
凌源市朝阳街小学答辩称:2019年11月28日,崔某玩的时候撞到张焜,第一时间通知了双方家长,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学校操场小且人员较多,碰撞正常,避免影响治疗及时通知了家长,期间学校进行了多次调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原告崔某母亲(法定代理人),陈小娜系张焜母亲,崔某与张焜同为凌源市朝阳街小学学生,2019年11月28日张焜在课间不慎撞上崔某,后崔某到凌源市中心医院和凌源市分局医院检查、治疗,门诊病志、诊断书显示崔某门齿折断。原告为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518.7元,被告支付医疗费391元。本案审理中,经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崔某的牙齿镶复费用为1500-2000元人民币,每10-15年更换一次。为此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72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凌源市分局中心医院病志和诊断书、司法鉴定书和照片、医疗费用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小娜之子张焜作为小学六年级学生,应认识到在人多的操场奔跑的危险性,撞倒原告崔某,造成其门牙折断,构成侵权,依法应当对崔某因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原告崔某与张焜都系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张焜造成原告崔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陈小娜承担。学校在教学中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对其操场的设施及活动区域也应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崔某治疗牙齿共计花费医疗费91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110元。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对原告崔某因伤产生的损失由张焜的监护人陈小娜承担70%的责任,凌源市朝阳街小学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小娜赔偿原告崔某2177元。
二、被告凌源市朝阳街小学赔偿原告崔某9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720元,由被告陈小娜负担854元,凌源市朝阳街小学负担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