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燃气公司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彦,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6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肇晖,女,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姜在成诉被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