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陈再兴,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虎与被告陈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王新虎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新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新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如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