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鸿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被告:榆社县岚峪乡前牛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岚峪乡前牛兰村。
法定代表人:杨永庆。
审理经过
原告白鸿宇与被告榆社县岚峪乡前牛兰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鸿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