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帮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勇山街*-*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溪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帮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本刑二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2014年5月4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7年7月28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帮洪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4次、考核分255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帮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倪红霞 审判员 李晗菲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