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轶元,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代理人周海青,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梁连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画作款24650元、案件受理费2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梁连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798.52元,同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梁连辉银行存款1890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2688.52元。本院将执行款2688.52元全部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银行、公积金、证券、工商等财产登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宜处置的财产已具备处置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2020)桂031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