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伍华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系沙依巴克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卜泉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张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伍华应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哲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509,22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0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张哲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张哲名下有不动产;被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509,224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哲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509,22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张哲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尾号4886账户(实际冻结18,972.98元)银行存款5,509,22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张哲在乌鲁木齐银行前进支行尾号9971账户(实际冻结4.59元)银行存款5,509,224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张哲在乌鲁木齐分行尾号0938账户(实际冻结73.75元)银行存款5,509,22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张哲在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尾号6179账户(实际冻结244.41元)银行存款5,509,22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查封被保全人张哲名下位于新市区的不动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抵押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喀什路支行),查封期三年;
七、查封被保全人张哲名下位于新市区的不动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抵押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喀什路支行),查封期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