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萍,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7464。

被执行人:黄军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吴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3月、4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军莉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飘名下有赣C×××××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20)赣0981执保661号案件中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有效控制,故本案暂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21年4月2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军莉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飘名下有被申请人吴飘名下位于丰城市(丰城新力帝泊湾)9幢2单元2层2-206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8)丰城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处,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20)赣0981执保661号案件中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提起处置。

3、2021年4月2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黄军莉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被执行人吴飘有公积金余额为1524.38元,已扣划1400元至本院账户上,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的13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4、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4月30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剑民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黄军莉、吴飘已经外出务工,不在本地,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2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财产保全费7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1年5月17日已执行1350元,未执行7065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财产保全费7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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