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崇夕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敏,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109-67号凯悦大厦自西向东第二十四、第二十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3417520Y。

法定代表人:戴高杰,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清算小组,系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陶春泉,该清算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崇夕仁与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崇夕仁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夕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夕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60元,减半收取40830元,由原告崇夕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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