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芝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祖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芝瑛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李祖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新宁县××镇××栋××房××商品房。申请人李芝瑛以李季秋位于新宁县××镇××#××栋××号××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李芝瑛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李祖辉位于新宁县××镇××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季秋的位于新宁县××镇××#××栋××号××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李芝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鸿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丽菲 书记员管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