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丽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陈立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剑圣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于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丽艳与被告陈立全、于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丽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立全、于丽敏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给付清时,至起诉时利息暂计算至57980元,本息合计1279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家庭做买卖缺钱,在2015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月利率按1.2%计算利息,至起诉时产生利息57980元,被告陈立全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借款在被告出具借据是交付被告,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对借款之情,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丽艳与被告陈立全、于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立全、于丽敏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法院调查被告陈立全、于丽敏均不是丰宝村村民,也从未在丰宝村居住过,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丽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