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9760.55元,执行费496.4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冀0130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冀A×××××中华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以(2021)冀0130执恢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两份,现金价值共计2425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贾某某1928.59元,缴纳执行费496.41元。除以上扣划并发放的款项外,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翠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