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7011041917,住枣庄市中区文化东路新远花苑11号楼*单元*室;电话:*。
审理经过
本院(2019)鲁04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凯在中国银行22344060050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靳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