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万祥,男,1961年10月生,务农,住长顺县。
被执行人:罗飞,男,1992年10月生,住长顺县。
审理经过
杨万祥申请执行罗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9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人罗飞支付杨万祥劳务费2525元。因被执行人罗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万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万祥支付劳务费2525元,并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主动履行1185元,本案实际应执行标的为1340元。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不足40元的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其余未发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到长顺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罗飞名下登记有位于长寨镇迎宾大道东方明珠一期7栋1单元404号,不动产单元号为522729001003GB00010F00070048的房产信息,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依法不宜处置该财产。到其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向被执行人罗飞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飞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万祥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1221.4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303.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万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