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化支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汤自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大敏,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曾俊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现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桂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之江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与被告唐玉梅、被告曾俊维、被告赤水市桂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