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陈龙,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虎,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果诉被告陈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李某果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