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绗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韦金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绗珉与被告韦金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绗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绗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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