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申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大楼402-4、502-4室。
法定代表人:娄韶山。
审理经过
原告钟申宝与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森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钟申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977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6日通过被告旗下的绿森商城APP支付9778.2元下单购买1单苹果11手机(每单2台),数月后迟迟未发货。原告于8月17日申请全部退款,期间多次与平台客服沟通未果,至今未收到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年1月21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依法查处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绿森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钟申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