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生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4号村委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科技园创业大厦A座211、212室。
法定代表人:马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生奎、张世兴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公司)、刘尚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明、毛丽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终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生奎、张世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