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法定监护人:彭丛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被告:史传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诉被告史传晓为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梅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