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829638。
法定代表人:徐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书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彦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靖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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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封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