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连萍。
被告:韩宏斌。
第三人:田文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豪与被告韩宏斌、第三人田文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宏斌、第三人田文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豪在诉讼期间提出对被告韩宏斌、第三人田文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豪撤回对被告韩宏斌、第三人田文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豪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晋鹏
人民陪审员 张春明
人民陪审员 张丕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颖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