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怀信,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住孟津县。2021年4月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自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贺宪锋,四川耀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刘迎斌,河南明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豫铁洛检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怀信犯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怀信及其辩护人贺宪锋、刘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怀信在未办理工商、环保等审批情况下,开始在孟津县朝阳镇北陈村经营电镀厂,加工镀锌产品。李怀信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PVC管道排出厂区流入西边荒沟内。2021年1月15日,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并经提样检测:该电镀厂总排口的PH值为2.21(标准为6-9),电镀厂旁沟底渗坑水PH值为3.27(标准为6-9),均呈强酸性;总排污口锌检测结果为714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1.5mg/L的475倍,电镀厂旁沟底渗坑锌检测结果为126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1.5mg/L的83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怀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李怀信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怀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检测报告、证人朱某、薛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怀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怀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怀信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怀信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怀信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