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宝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久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文与被告孙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宝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久江名下的1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宝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告孙久江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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