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国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德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国爱因与被申请人孙德富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吕国爱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吕国爱为“债务加入”。二审法院出具自相矛盾的判决书,王义敏上诉案唐山中院关于“债务加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不妥,适用法律有瑕疵,改为连带保证责任。两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但却错误的判决吕国爱为“债务加入”,且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6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善林理财公司经理的身份于2018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款条,承诺如果善林理财公司到期(2019年3月25日)没按时给付存款和到期利息,由申请人给付,并指示被申请人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其指定账户转款10万元。根据上述事实,两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已将一审确定的保证合同纠纷变更为债务纠纷,本案并非保证合同纠纷,且与王义敏案案情不同,不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吕国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