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桂玲,女,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白松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8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松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白松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ed5e89ab4f4c64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1.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孝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