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 被申请人: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蒙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申请人:张甲,女,****年**月**日出生,蒙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申请人:张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申请人:陆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鄂某某、张甲、张乙、陆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鄂某某、张甲、张乙、陆某名下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冻结金额400000.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061603390131439561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鄂某某、张甲、张乙、陆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冻结金额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凡旭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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