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昭阳支行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09796835T
负责人:杨荣,该行行长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牛开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侯万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昭通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9799805X8
法定代表人:刘世行,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昭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牛开勇、侯万春、昭通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息85556.55元。本案于2020年04月13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开勇之父牛兴家于2020年06月23日提供了被执行人牛开勇、侯万春的××病例,医疗记录。在所提供的病例,医疗记录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牛开勇、侯万春患有××,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执行人牛开勇、侯万春、昭通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査询,未发现银行存款,也无有价证券等财产。向被申请执行人牛开勇、侯万春、昭通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分中心进行了査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牛开勇名下有位于抚镇门广场1-2-221号门面,但是由于牛开勇、侯万春患有××,神志不清,无法对其自有的财产进行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牛开勇、侯万春、昭通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30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就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昭阳支行,告知了牛开勇、侯万春患有××,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无法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认可确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昭阳支行表示清楚此事。同时也告知了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昭阳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牛开勇、侯万春、昭通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8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