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于2021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刘强强,山西梓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21号 指 控 事 实 2021年2月11日晚9时许,在柳林县穆村镇杨家坪村某驾校附近,因感情纠纷,被告人程某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头面部,左手指捅伤,经柳林县某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王某躯干及四肢创口、头部创口造成轻微伤。2020年2月25日经调解,被告人程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95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两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持刀将受害人头部致伤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