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包某,男,蒙古族,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包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依照(2021)内220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包某履行以下义务:
(1)被执行人包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劳务费30240.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356.6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9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包某自动给付申请人吴某1000.00元,且发现被执行人包某名下无车辆、无公积金、无保险理财、无房产等。我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包某的所有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我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包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对被执行人包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尚有2944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