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永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杨洪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永凯与被执行人杨洪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280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65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洪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永凯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人执行人何永凯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杨洪润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2021年1月2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洪润的建设银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青海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7月6日划拨被执行人杨洪润银行存款466.5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26日本院委托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洪润原籍江西省新建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人执行人何永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剩余案款5183.48元申请执行人何永凯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洪润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0年7月13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何永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