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市恒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经济开发区电子电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54472302N。
法定代表人:洪忠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缙云县德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五东路11号(浙江长虹电光源有限公司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87853172M。
法定代表人:周茂丹,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市恒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德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山市恒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恒悦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山市恒悦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1元(已减半收取),由黄山市恒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