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敏,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系李敏之子),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刘华明,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韩娟,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军,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敏与被告刘华明、韩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敏以与刘华明、韩娟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