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23564579396K,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垇锦江苑一楼。法定代表人:庄月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被执行人:曾耀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被执行人:何镜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耀高、何镜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62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该案于2021年5月21日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双方已协商一致,现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的冻结,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1623执22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远青
审判员 钟巧萍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