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000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10月1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支付利息至一审判决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一起在西安打工时认识,2015年被告个人在西安承包工程,后由于无法支付民工工资,向原告借款支付工资,于是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9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最迟至2020年10月1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多次推脱,至今没有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审查发现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辖区内,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在卓尼县有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