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世冠印刷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二工业区工业园A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徐保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肖文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金世冠印刷有限公司与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被执行人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本院(2019)豫0883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2563.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