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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76477607P,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人民南路5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德珍。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8日,申请人(债务人)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机关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为2005年6月16日至2035年6月15日,股东徐德珍持股比例80%、彭李华持股比例20%,法定代表人徐德珍,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竹木制品加工、销售,毛绒玩具、日用百货、服装、鞋子、塑料制品、工艺品(不含文物)生产与销售等。目前,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已有多件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执行局依申请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现经股东徐德珍、彭李华同意后,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主体适格,具备重整原因,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